黑龙江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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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2011/4/2 18:19: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总分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部分外语类和计算机类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学校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其他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设计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画方向)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其他专业11000元-12000元/年;公寓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dfxyzj.com,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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