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 15:43:00
为了奖励优秀学生、鼓励在德、智、体、美表现优异的学生并带动全体同学共同进步,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开始,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奖学金发放制度。
一、奖学金设置
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学校,每学年由学校财务在学校资金中拨款发放。
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向学校政教处推荐受奖人员。由学校严格审查后,予以评定。(每年一次,学生实习期间不参与评定。)
二、奖励对象
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中专班学生。
三、奖学金评选比例及条件
(一)奖学金评奖比例及金额
等 级 比 例 金 额
特等奖 8‰ 1000元
一等奖 10‰ 500元
二等奖 15‰ 200元
(以上的评选比例指现在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
(二)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刻苦钻研,勤奋学习,成绩、技能优秀,学年千分制考核为“优”,体育成绩合格。
3、积极参加学校政教、团委、教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且评定为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成绩优秀。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6、学习成绩: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考试科目成绩平均在90分(含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技能考核为优。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考试科目成绩平均80分(含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技能考核为优。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考查科目成绩合格,考试科目成绩平均在75分(含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技能考核为优。
说明:①各等奖学金的获奖评选其各项技能测试等级也应和考试科目成绩相对应,且在省市技能竞赛中(综合、单项)获奖选手评选优先。②各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评选比例中,若设等次的获奖人数超过该等次的评奖比例,按平均成绩及技能竞赛的高低,由高到低评选,其余优先进入下一等级奖学金的评选。
③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优先进入该等次奖学金的评选。
④在校期间有特殊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其他成绩可降低标准,破格评选。
四、凡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奖学金资格。
(一)受学校行政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学期中存在旷课行为者(包括上课、自习课、晚自习、主题团课、班会以及学校规定的要考核的活动)。
(三)学期内病假累计20课时以上者,事假累计在16课时以上者(一天按8课时计算)。
(四)参与打架或起哄闹事,有酗酒行为,故意破坏公物行为者。
(五)学生干部有违反干部管理规定的。
(六)考核、技能考核有作弊行为,经查证核实者。
(七)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和寒暑假社会实践者,无故不参加军训者。
(八)穿戴不庄重,生活不节俭者。
五、组织实施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政教处按照学校制定的评选标准统一组织安排,年级要负责协调(专业的班额、专业比例),各班主任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由年级统一上报政教处。
(二)奖学金一般在新生入学开始进行评定,一学年一次,毕业年级(职三)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三)奖学金是奖励给品学兼优学生并激励其他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年级、班主任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召开专门的主题班会,在“千分制”评选等级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及各项目条件进行排序,认真对够资格、条件的学生进行全方位选评,在评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学生干部优先。评选的过程中班级要做好专题记录,班主任签字后,年级签上意见,统一上报学校政教处备案。
(四)获得奖学金评选资格学生,经政教处严格核实。后报学校,经行政会研究决定后就获奖人员及金额在学校公示。
(五)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红榜表扬。奖学金原则上在来年开学典礼上发放,获奖学生情况奖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各年级各班推荐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原则上必须从获得奖学金学生中推荐。
(七)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经学校查证后取消所获得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发挥特长,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在各个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特制定单项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学习、技能、体育、文艺、艺术、宣传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经班级、年级推荐,学校政教处及相关处室审核,均可获得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二)评奖等级及金额
各项单项奖均设1、2、3等奖,奖金分别为150元、100元、50元。
(三)学习优秀奖学金
①按年级专业人数的12%评比,学习成绩名列前2%的学生可申请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3%—6%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7%—12%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②技能竞赛类单项奖
在全国、省、市及学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视比赛规格、成果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体育单项奖
凡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省级、市级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在校运动会上破记录的学生,均可获得体育单项奖。
(五)艺术单项奖
凡在全国性、省级、市级正式文艺汇演及由市级以上部门和专业协会正式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和演讲等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在学校举办的文艺汇演中成绩突出的均可获得艺术单项奖。
(六)自强自立奖学金
学生虽然家庭经济困难、遇到重大疾病伤害,仍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表现突出,除按上级规定给予相应的困难补助外,可申请评选此项奖励(评选比例为年级人数的2%).
(七)积极进取奖
奖励在提高学习、技能或综合素质方面进步显著的学生(按年级人数的2%评选)。
(八)各单项奖评选条件
①各单项奖评选及奖励一般在活动结束后进行。
②各单项奖及奖金不重复评选和发放。
③所有参评各单项奖的学生其“千分制”综合考核等级不得低于“良”。
④凡是在学年内由违反纪律和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无故缺考、无故不参加军训的没有资格参评。
⑤各单项奖评选由学校政教、教务统一组织安排,各班主任、年级负责具体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教处,经学校审查核实,经校长审批后发放。
⑥各单项奖获奖人员也将红榜表扬,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政教处。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评奖、评优文件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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