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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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2011/4/15 15:0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大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各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 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3 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72 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 53 号

      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 158 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坐落于有“夏都”美誉的青海省省 -- 会 - —西宁市,学校创建于 1949 年 12 月,是青海建立最早的高校和新中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校 60 年来,为青藏高原的政权建设、民主改革、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事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3 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09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现设有 15 个学院、 6 个直属教学系部,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理、法、经、管、史、医、工学等门类。与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培 养 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4 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 3 个专业硕士学位点和 50 个本科专业,有 8 个省级重点学科、 8 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 19 个省部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有 3 门国家级精品课程、 3 个国家级特色专业, 3 个省级教学示范中心, 31 门省级精品课程和省级重点建设课程, 8 个省级科研机构和藏学研究中心等 15 个校级科研机构。目前共有来自全国 29 个省区市的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 36 个民族的学生 12232 名在校学习,其中硕士研究生 795 名。截止目前,学校已为国家培养了 6.6 万名各民族合格人才。

  学校拥有一批治学严谨、德高学 富的 教授和一批富于创新精神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全校有 1198 名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 714 人,国家级教学名师 1 名、国家级教学团队 1 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6 名、省级专家 7 名、博士生导师 4 名、全国高校优秀青年教师 2 名,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 国家级人选 1 名,教授、研究员 156 名,副教授、副研究员 284 名,全校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 472 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66.1 % 。目前,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218 项,其中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170 项。近 5 年来,全校教师共发表论文 4000 余篇,出版著作、教材 140 部,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 100 多项。近 5 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立项总数以及 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 获奖数和获奖档次位居全省各单位之首。

  学校占地面积 1107 亩,建筑面积 41.8 万平方米,纸质图书资料 116 万余册,藏文大藏经 1667 函;编辑出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综合教育科学版、藏文版)和《青海民族研究》等 4 种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其中《青海民族研究》是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类唯一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近五年来先后派出 400 多人到国内外知名大学进修、攻读学位、讲学、合作研究,聘请近 100 名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为客座教授、特邀研究员来校任教、讲学。学校与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日本南山大学、法国欧亚高等管理学院等国外大学有合作交流协议。青海民族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外国留学生定点教育单位,先后吸引了 25 个国家的留学生 2000 多人来校学习交流,已成为青海民族教育、民族工作、民族关系的缩影和青海省对外开放、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目前,全校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立足青海,放眼全国,为把学校建成西部一流、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民族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 120% ,高职 ( 高专 ) 为 100%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 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 500 — 8000 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3 号

  联系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 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 0971-8808501 8800204

  传 真: 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 810007

  联 系 人: 董占明

  E — mail: qhmdzjb@sohu.com

  学校网址: http:// www.qhmu.edu.cn

  招生网址: 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就业网址: http://qhmu.university-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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