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面向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机制,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公布了《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遴选办法(试行)》)。
《遴选办法(试行)》明确,公开遴选是指自治区区级机关从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遴选办法(试行)》,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在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工作年限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具有与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内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有限制性规定的;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依据《遴选办法(试行)》,公开遴选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调动和任职的程序进行。《遴选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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