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由于对政府部门数次改变小区的道路宽度的做法不满,小区住户联名将批准规划修改方案的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该小区的规划是1994年由该县城建环保局批准的。1995年购房户们从提供给他们的规划图上看到,小区与县城的主要街道——城中路相邻地段还要造一幢大楼,楼两边各留一条进出小区的路,总宽度为20米。1998年开发商计划将一幢楼改成两幢楼,道路也改成三条,按原先定下的总宽度,每条通道的宽度也相应改成6.7米。2000年小区建设基本完工,居民陆续入住,临街的两幢楼也还剩一幢楼未造。此时,开发商为牟取更大的利润,决定从预留的小区通道中各割出3.2米,把临街的这幢楼建成综合楼,这样小区的通道就从10米缩到3.2米,这个结果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2000年8月份开始,住户开始向县投诉中心投诉,但县建委仍以61号文件下文,批准将小区原两条共20米的道路改为三条共11米,同意修建这幢综合楼。2001年2月,在建委回绝居民复议请求后,居民们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认为建委的做法违背了《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建委无奈之下下文撤销了原修改方案的61号文件,与此同时,居民也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2002年3月份,小区居民发现本小区规划已经以“县城11号小区修改性详规”的名义得到县政府的发文批准,这就意味着3.5米的道路宽度形式已经合法。这样,原来未批准的这幢大楼立即开始浇筑基础,从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请问:
1、你认为该县建委的一系列做法妥否?为什么?
2、修改小区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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